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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於鉛鋅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2019年02月13日 14:14:00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爲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切實防範重點區域土壤環境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土壤〔2018〕22 號)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閩政〔2016〕45號)要求,經請示省人民政府,在我省鉛鋅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三明市尤溪縣、大田縣實施《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6-2010)中的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區域

三明市尤溪縣、大田縣所轄縣域範圍。

二、執行時間

自2019年1月1日起,尤溪、大田縣範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鉛鋅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建設項目,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

之前已經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鉛鋅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建設項目,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具體執行標準值

(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指標及限值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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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限值

工礦企業的主要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按表1中的限值濃度與表1核定的排水總量的乘積進行控制。

3.特殊情況下排放濃度限值

採礦和選礦區域無法隔離的工礦企業,在強降水期間因保障安全等原因無法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時,應及時向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每半年匯總相關情況並予以報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原則上企業全年因強降水無法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天數不超過20天,同時,強降水期間的所有水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6-2010)中表2的限值要求。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指標及限值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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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要求

(一)相關區域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的鉛鋅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滿足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二)現有鉛鋅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建設項目應實施提標改造措施,確保在規定時間內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三)有關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的防控,嚴格查處各類違法行爲,鼓勵重點排污企業實施環保領跑者制度,督促涉重金屬排放的企業強化管理,加快技術升級和改造,進一步減少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量,實現綠色發展。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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