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欽、李冰犯污染環境罪、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2000元。據悉,此案是成華區首例嚴重污染生態環境資源案件,非法處理的10602公斤廢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酸液均屬於我國環境保護部確定的危險廢物,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威脅。
王欽與李冰二人合謀,由王欽代表四川省利康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由李冰聯系他人僞造證件,後王欽持有僞造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成都市特種行業(廢舊物資回收業)備案登記表》等文件參與成都市某大型國有企業廢舊物資回收項目的招標項目(廢電瓶危險廢物回收)的競標,在中招標後與該企業籤訂了廢蓄電池處置合同,對該企業所屬保修公司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鉛蓄電池運走並集中處理。王欽、李冰將在該期間收集來的共計10602公斤廢鉛蓄電池全部賣到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新津縣花源鎮金屬經營部。經查證,廢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酸液屬於我國環境保護部確定的危險廢物。
在辦理該案中,鑑於污染環境案是該院辦理的新型案件,爲確保正確適用法律,成華區檢察院從涉案的廢舊蓄電池去向、處置是否妥當、是否實際造成環境污染、嫌疑人對可能污染環境的心態等方面,從證據、事實方面嚴格審查,力求準確適用法律。同時,在綜合運用立案監督、糾正違法、批捕起訴等法律監督手段的基礎上及時發出檢察建議,堵塞環保漏洞。針對某大型國有企業在廢舊電瓶處理招標工作中,存在審查資質不嚴、對危險物未向環境保部門報備導致行政執法部門不能跟蹤危險物流向、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等問題,及時發出檢察建議,該企業做出了針對性整改。該案的辦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爲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