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非法處置廢礦物油、廢鉛酸蓄電池的通告
日期:2018-09-18
隴西縣人民政府關於嚴禁非法處置廢礦物油、廢鉛酸蓄電池的通告
爲進一步嚴格廢礦物油、廢鉛酸蓄電池管理,嚴厲打擊違法處置行爲,確保我縣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廢礦物油與含廢礦物油廢物(廢物類別:HW08,包括廢發動機油、廢制動器油及廢機油濾清器、部分廢空氣濾清器等),廢鉛蓄電池、鎘鎳電池(廢物類別:HW49主要來源於機動車、電動車維修拆解、電力、銀行、超市、醫院、通訊、交通運輸等行業和流通、服務流域),均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危險廢物,其收集、貯存、轉移和處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實施。
二、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廢棄鉛蓄電池產生企業(單位)應建立法人(主要經營人)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對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廢棄鉛蓄電池管理、流向負總責;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規範設立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廢棄鉛蓄電池貯存設施;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依法將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廢棄鉛蓄電池委託具有專業收集暫存或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經營資質單位進行合規處置。
三、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廢棄鉛蓄電池的收集、轉移、處置單位需持有危險廢物收集、處置經營許可證。嚴禁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收集、轉移處置業務。
四、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爲非法實施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廢棄鉛蓄電池轉移、運輸、裝卸、傾倒、接收、堆放,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處理處置行爲提供便利條件。
五、一切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在飲用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點貯存、傾倒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廢棄鉛蓄電池。
六、一切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將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廢棄鉛蓄電池交由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非法回收、處置。
七、對非法收集、轉賣、處置廢礦物油及含礦物油廢物、廢棄鉛蓄電池等違法行爲,一經發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依法從嚴懲處,公安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歡迎廣大羣衆監督,舉報環境違法犯罪行爲。(舉報電話:隴西縣環保局 12369;隴西縣公安局 110)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隴西縣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