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繼續開展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具體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
《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方案》)實施以來,各試點地區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體系初步建立,廢鉛蓄電池規範收集處理率大幅提升,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爲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一步提高廢鉛蓄電池規範收集處理率,有效防範環境風險,現決定在《試點工作方案》基礎上繼續開展試點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要求與《試點工作方案》一致,試點時間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持續推動提高廢鉛蓄電池規範收集處理率,充分發揮試點單位在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中的主體作用。到2022年,試點單位在試點地區的廢鉛蓄電池規範回收率力爭達到50%左右。
三、推進區域合作,探索以“白名單”方式對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審批實行簡化許可。廢鉛蓄電池運輸豁免管理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有關規定執行。
四、強化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信息化監管,試點單位全部納入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包括生態環境部建設運行的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建設運行的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全面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依託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鉛蓄電池數據分析”模塊開展應用示範。
五、其他擬開展試點工作的省(區、市)應向生態環境部提交申請。
六、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試點工作方案》和本通知要求,指導督促試點單位推進試點工作,並於2021年12月底前和2022年12月底前分別將當年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報送生態環境部和交通運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