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蓄電池的使用量大,但廢鉛蓄電池的回收率一直不是很理想,由此帶來了不少隱患。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隨意傾倒廢酸液,污染土壤和地表及地下水;二是非法冶煉,危害周邊環境。
鑑於此,我國對非法收集、轉運廢鉛蓄電池保持了高壓打擊態勢。特別是在今年1月,生態環境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要求以提高廢鉛蓄電池規範收集處理率爲主線,完善監管體系,有效遏制非法收集處理廢鉛蓄電池造成的環境污染。
筆者以爲,提高廢鉛蓄電池的回收水平應疏堵結合。
所謂疏,一方面是推廣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督促鉛蓄電池制造企業依託銷售網絡,按“售一收一”模式,使廢鉛蓄電池逆向流回制造企業;另一方面是鼓勵持證的收集企業開動腦筋,多管齊下,擴大業務量,提高盈利水平。
堵則是針對地下收集廢鉛蓄電池活動。廢鉛蓄電池具有較高的資源價值,非法企業對其虎視眈眈。作爲爭搶對象,通過堵來切斷利益鏈是治本之策。包括兩種途徑,一是打擊非法運輸;二是嚴管冶煉企業,不得接收無合法手續的廢鉛蓄電池。沒有了買賣,就杜絕了地下收集。
對某個具體的區域而言,廢鉛蓄電池的產生量是相對穩定的,業主至少有4種選擇:一是返回制造企業,二是交給有證的收集企業,三是交給地下收集者,四是隨意丟棄。
實際工作中,地下收集者往往勝出。究其原因,在責任追究還不嚴厲的情況下,利益成爲主要驅動力,誰出的價格高,誰的經營方式靈活,業主一般就把廢鉛蓄電池賣給誰。要想改變這種局面,一是加強宣傳教育,使業主清楚選擇的後果,主動規避風險;二是嚴格執法,讓地下收集者無處藏身,徹底斬斷毒流。
要提高廢鉛蓄電池的規範收集率,疏比堵難。疏主要靠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持證收集公司,他們在沒有價格優勢的情況下搶奪貨源,與地下收集者競爭,自身再怎麼努力,勝數也不是很大。堵主要針對鉛蓄電池的地下流動,因爲是非法的,只要卡在關鍵節點,就能讓地下收集者知難而退。
堵的手段主要有兩個:一是禁止非法運輸轉移。按九部委行動方案,生態環境部和交通運輸部應在2019年年底前修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完善轉移管理要求。非法收集的廢鉛蓄電池如果沒有了運輸通道,積壓後就會暴露,此屬於治本之策。二是由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再生鉛企業的管理,查處無證、不按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非法接收“倒酸”電池等違法行爲。非法收集的廢鉛蓄電池沒有了銷售渠道,地下遊擊隊自然也就一哄而散了。
對洄遊的鮭魚等,天敵在後面再怎麼追捕,收獲也不會很大,只能逼着魚遊得更快。而有經驗的人在變窄的通道設捕撈點,下網就有成果。
對廢鉛蓄電池收集的管理是同樣的道理。幾支隊伍同場地爭奪有限的資源難分伯仲,但堵在關鍵節點,讓非法的通不過,矛盾會逐步得到化解。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盡快規範對廢鉛蓄電池的收集和轉運,以消除環境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