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落實《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有關要求,推動鉛蓄電池收集處理體系,提高正規渠道廢鉛蓄電池回收率,2019年2月21日,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組織相關試點省市、鉛蓄電池生產企業以及再生鉛企業就試點工作召開研討會。會後我們收集匯總了地方關注針對試點工作的主要問題,經研究並徵求相關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意見,我司就試點工作中涉及的以下主要問題,答復如下:
問題一:試點期間如何發放廢鉛蓄電池收集經營許可證?
答復: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利於廢鉛蓄電池收集體系建設的原則,在本地區試點實施方案中,對試點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予以明確。原則上,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試點範圍的單位統一發放廢鉛蓄電池收集經營許可證;納入試點範圍的持有廢鉛蓄電池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其建設的集中貯存設施也應納入許可證範圍;收集網點只能與一個集中轉運點建立對應關系,接受集中轉運點的管理並由試點單位向社會公布。
問題二: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建設如何統一標準?
答復:試點初期,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參照已經開展試點工作地區的經驗並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地區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的建設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據《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和前期部分地方試點工作情況,針對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建設標準提出以下建議: (1)收集網點:貯存場地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蝕包裝容器;貯存廢鉛蓄電池數量不超過3噸;貯存時間最長不超過60天; (2)集中轉運點:貯存設施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滲措施及耐腐蝕包裝容器;具有廢酸液應急收集處理措施;貯存廢鉛蓄電池數量不超過30噸;貯存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各地可在此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更加嚴格的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建設標準。
下一步,在各地試點基礎上,我部制定《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和修訂《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過程中,進一步完善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集中轉運點的建設和污染防治要求。
問題三: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貯存廢鉛蓄電池的場地,是否必須要採用環氧樹脂進行防滲處理?
答復:根據《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HJ 519 -2009),廢鉛蓄電池“貯存點應有耐酸地面隔離層,以便於截留和收集廢酸電解液”,但並未規定耐酸地面隔離層的具體實現方式。在有效防控環境風險的前提下,試點單位可以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措施,如採用具有液體收集措施的耐酸容器等防滲和防泄漏措施。
問題四:試點單位如何與現有收集體系融合?
答復:根據《試點方案》中“二(一)試點單位”有關要求,試點單位可以與試點地區現有收集企業加強合作,通過委託回收、聯合回收開展試點工作,避免重復投資建設造成資源浪費。試點單位也可以新建集中轉運點以自行回收模式開展廢鉛蓄電池收集活動。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制定本地區試點工作方案時,應當結合本地區收集體系的實際情況,予以統籌考慮。
問題五:試點單位集中轉運點如何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答復:根據現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集中轉運點作爲廢鉛蓄電池的貯存設施,應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訂後,應當以最新有效版本執行。試點單位在 2 個及以上設區的市設立集中轉運點的,鼓勵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
問題六:根據現有規定,機動車4S店等單位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執行轉移聯單,將其納入收集網點後,向集中轉運點轉移廢鉛蓄電池是否可以豁免轉移聯單?
答復:根據《試點方案》,機動車 4S 店等單位如果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向集中轉運點轉移廢鉛蓄電池,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同時,廢鉛蓄電池轉移必須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或者與該系統對接的各省自建信息系統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問題七: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簡化審批手續如何開展?
答復:建議相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優先對存在長期合作關系的試點單位簡化跨省轉移審批手續,在試點期間對廢鉛蓄電池的跨省轉移實行一次性審批。在審批手續有效期內如果發現相關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爲的,則不再享受簡化跨省轉移審批手續便利,並依法作出處罰。
問題八:機動車維修企業、4S店等單位在產生廢鉛蓄電池的同時,也產生廢礦物油、廢催化劑等其他危險廢物,是否可以一並利用試點單位的收集體系進行收集?
答復: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研究探索、開展相關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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